可安胜案: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办案律师介绍

曹星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郭嘉旭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文章导读

案件详情

胡先生是广东省惠州市某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2015年,因该地区500KV电线建设项目建设需要,老宅被依法征收。为保障自身的居住权益,胡先生及其家人依法申请宅基地并经同意后重新建房。2024年7月,当地镇政府以“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为由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胡先生自行拆除房屋。胡先生多次与镇政府进行交涉,请求镇政府查清事实,作出合理的性质认定,撤销《违法行为告知书》。然而胡先生的多次反馈均未得到重视,这使胡先生陷入深深的不安和焦虑之中。

律师破局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先生经过多番思考,决定委托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面临的问题。可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组建了以吕秋香律师、曹星律师、郭嘉旭实习律师为核心的办案团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针对镇政府作出的《违法行为告知书》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法院判决

县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后,可安律师指导委托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以及书面意见,经过复议机关审理,最终《违法行为告知书》被依法撤销。这一胜利,不仅打消了胡先生的忧虑,更坚定了胡先生在法律维权路上的信心。

 

律师评析

可安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违法行为告知书》包含了“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两项内容,其作出的性质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要求胡先生自行拆除唯一住房使胡先生负担了新的义务。镇政府在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之前应当告知胡先生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镇政府要充分听取意见,对于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而镇政府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被撤销。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