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安胜案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偷换概念”,可安律师助力撤销违法答复!

办案律师介绍

贾立燕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可安律所专职律师
郭嘉旭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可安律所专职律师

文章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捍卫知情权、核实征收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不得以概念混淆为由推诿法定职责。可安律师团队代理广东揭阳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厘清“土地现状调查信息”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律边界,成功推动揭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市自然资源局的违法答复,为委托人征收维权扫清信息障碍,彰显了法治对公民知情权的坚实保障。

案件详情

征收补偿存争议,信息公开申请遭遇“概念陷阱” 委托人魏先生系广东省揭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持有两处房屋,均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2025年,因某铁路路段项目建设,两处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问题,委托人与征收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4月18日,为全面核实征收程序合法性、确保后续补偿公正合理,可安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负有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明确要求公开处被征收房屋的登记调查情况,包含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 2025年5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委托人。可安律师研读后认为该答复存在明显不当:一方面,仅公开了笼统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仅载明委托人所在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地类信息,未涉及任何涉案房屋的具体调查内容;另一方面,将委托人核心诉求的“房屋登记调查情况”错误认定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质以概念混淆为由规避了法定公开义务。

律师破局

面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答复,可安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可安律师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规定,明确指出关键法律边界:征收中的“土地现状调查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核心指向征收环节的房屋实际调查情况;而“不动产登记资料”是物权归属的登记记录,二者法律性质、制作主体、适用场景截然不同。 可安律师团队在复议中指出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揭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系指向于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关于两处涉案房产制作或获取的土地调查资料,与不动产登记查询所指向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在明显区别”。


最终裁定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处理。

 

 

律师评析

本案胜诉精准界分了两类易混淆的信息,裁判文书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性、过程性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它有力驳斥了行政机关以“属于其他业务范畴”为由推诿公开责任的做法,解决了被征收人“想查信息却被踢皮球”的维权痛点,极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此类信息公开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