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 | 四机关联合作出违建通知书,被撤销!

办案律师介绍

曹星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郭嘉旭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文章导读

案件详情

湖南郴州某公司响应地方政策,投资百万建设玻璃漂流项目,并投入运营。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运营期间,该公司一直合法建设并经营,行政机关也未提出过整改要求。2023年7月,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和乡人民政府联手出击,将该公司精心打造的项目配套设施定性为违法建筑,并迅速下达了一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要求企业必须在三天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恢复原状,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让企业措手不及,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运营困境。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公司管理层意识到仅凭自身力量难以应对政府的联合执法行动,于是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比较,他们最终选择了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律师破局

可安律师事务所迅速组成以吕秋香律师、曹星律师、郭嘉旭实习律师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出一套周密的诉讼策略。两位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并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每一环节都做到万无一失。 在可安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通知书。庭审现场,可安律师团队以专业严谨的态度指出了四被告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存在的多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规等。可安律师认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一旦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律规定,便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2024年6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之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乡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可安律师再次的据理力争,2024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为同类型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案例,彰显了法治社会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