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案件详情
曹先生为贵州省清镇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因建设项目需要,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并于2020年10月23日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给曹先生,并要求曹先生一家于2020年11月7日前搬迁。协议确认,镇政府于本协议签订时,应支付曹先生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总计为人民币4638433.81 元。 协议签订后,曹先生本以为征收事宜终于能圆满落幕了,可是他怎么也没想到,镇政府在签订协议后一直拖着不支付上述征收款项,经多次催要后,镇政府仍未依约履行义务,这让曹先生一度陷入困扰之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曹先生当即找到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胡宝岭律师。
律师破局
胡律师听取了曹先生的陈述,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政府作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因此,胡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镇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镇政府支付征收补偿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就补偿款及利息的支付达成和解,确认由镇政府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曹先生剩余的1638433.81元征收补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

律师评析
可安律师提醒大家,面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若经多次协调后征收方仍不履行补偿职责,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