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安普法 | 农民必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文章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以固定和确认,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明确了体现了该政策的核心重点 —— 放活经营权。

律师解析

文章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以固定和确认,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明确了体现了该政策的核心重点 —— 放活经营权。


一、承包土地的类型

从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角度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类,可以有以下两种:

1、普通土地,即农村的耕地、草地和林地。

2、四荒土地,即农村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山沟丘滩)。

根据法律规定,四荒地通常不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直接对外进行承包。《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承包土地的主体

(一)对于普通土地,三权分置从主体及其对应的权利上来看表现为:

1、农民集体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

2、承包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经营权人(第三方个人、企业、合作社等)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

(二)对于四荒土地,三权分置从主体及其对应的权利上来看表现为:

1、农民集体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

2、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

3、经营权人(第三方个人、企业、合作社等)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权利的设立和流转

(一)权利设立

1、普通土地:权利人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户为单位),排除外部主体。实践中通常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即确立权利,无需村民表决或政府批准。此时权利人取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

2、四荒土地:本集体成员、外部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权利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权利,但仅取得土地经营权。本集体内部成员通常签订合同即可确权,但对于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权利的设立条件则相对苛刻,除需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外,还存在两个限制条件:一经过本村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经本村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二是同等的条件下,村集体内部成员拥有优先权。

(二)流转

1、普通土地的流转方式:

(1)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同流转的情况:村集体内部成员承包方获得普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后,可以将承包经营权在本村集体内部进行互换、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是将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同进行互换与转让。以互换的方式还需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的方式不仅需要向发包方备案,还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2)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情况:具体流转对象包括本村集体内部农户(具有优先权)或者是流转给村集体外部的人员或组织,上述流转均需向发包方进行备案。该种情形下,村集体外部的人员或组织取得经营权后,还可以再度流转。

再度流转,在实践中可以以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这种情况下的再次流转最好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此之外,仅有双方之间约定承包土地的年限在五年以上时,土地的经营权才能实质性流转成功。

2、四荒土地的流转方式:

承包方村集体外部成员或组织得到四荒土地的经营权以后,如果取得权属证书,则可以将经营权再流转出去。


文章作者介绍
杨慧琳

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行政征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敏捷的办案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对待每一个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一视同仁、全力以赴,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