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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安胜案:大逆转!责令拆除通知、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
原创文章
2025-10-17 17:45:49.0
办案律师介绍
吕秋香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程东胜律师
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文章导读
案件详情
黄某系广东省揭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揭阳至惠来铁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补偿未谈妥的情况下,某镇政府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试图“以拆违代拆迁”。某政府遂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黄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次日,即2024年6月21日,某镇政府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黄某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否则将落实拆除。 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严重影响了黄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决定委托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破局
面对这一紧急情况,本案由程东胜、吕秋香律师迅速介入,并立即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可安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 从实体方面来说,某镇政府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未对违法建设的土地性质、建筑面积、建设主体、规划许可取得情况及实际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未查明该建筑物的形成时间、结构、面积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等事项就直接认定了违法建设的性质,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从程序方面来说,某镇政府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未履行立案、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程序,也未听取委托人陈述申辩,未事先告知义务、说明理由,未保障委托人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显然违法。 另外可安律师注意到,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委托人在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但其于2024年6月21日就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两份通知书日期混杂、前后矛盾,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违法点,律师立即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
法院判决
经过不懈努力,复议机关充分认可了可安律师的专业意见,最终一并撤销了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
律师评析
这一胜利,粉碎了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的图谋,为委托人的维权赢得了宝贵的转机,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典范,彰显了法治的力量与正义的光芒。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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