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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37.48平方米未登记面积是否应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严某诉安徽省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7)最高法行申2871号),以具有权威性的生效裁判明确了面积争议的处理规则。此案中,严某主张自己拥有37.48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该部分建筑由其实际建设且长期使用,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计入合法建筑面积并给予相应补偿。然而,征收部门未将这37.48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不能纳入补偿范围。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最高法明确指出:房屋面积并非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程序和证据来决定。被征收人仅以“实际使用、实际建造”为由,不能直接认定该部分面积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法定标准:面积认定的“黄金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展开调查,以明确评估对象。 1.已登记的房屋:通常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若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表明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登记的建筑:应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三、核心裁判规则:已登记房屋与未登记房屋 1.已经登记的房屋:以“证”和“登记簿”为依据。 凡是拥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面积认定优先参考登记信息。若房产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则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的登记簿为准,因为登记簿具有最高的物权公示效力。 2.未经登记的房屋:必须经过“政府认定”。 没有产权证、属于无证搭建、加盖、扩建、附房、院落内的房屋等,均属于未登记建筑。法律并非“一律不予补偿”,但必须经过一个关键程序: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认定。经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或超期临时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四、常见误区:这些想法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导致维权失败: 1.“虽然没有证件,但我在此居住已达数十年,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合法面积。” 居住时长仅仅是参考因素之一,并非自动“转正”的依据。 2.“我盖了房子就应该获得补偿。” 补偿仅针对合法建筑,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 3.“证件上的面积小,实际面积大,必须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计算。” 已登记的房屋以登记信息为准;若确实存在错误,应进行更正登记,而非在征收过程中直接推翻权属证书。 4.“没有证件都获得了补偿,我也必须得到补偿。” 每户的建设时间、审批情况、土地性质、认定结论均存在差异,个案情况不同,不可简单进行类比。
因此,依法认定面积,方可实现公平补偿。唯有坚守法律标准、尊重权属登记、严格认定程序,方能真正化解征收矛盾,达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使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公平、合法且有法可依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