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集体最核心的资产,更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在广袤的乡村地区,村与村、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一直是基层治理中最棘手、最易激化矛盾、最难彻底化解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报告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关键,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何判断自己收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呢?可安律师为您指点迷津。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职责。然而,在行政实践中,部分机关在接收群众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往往将其简单纳入信访程序,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为答复。这种做法模糊了履责申请与信访事项的界限,必然导致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渠道受阻。
《宪法》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与第二百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早已对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作出明确区分。然而,很多人对此一无所知,甚至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轻则导致补偿缩水,重则直接丧失房产与土地的所有权!
不少村庄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施工单位为推进项目建设,临时占用村民集体土地修建施工便道,并承诺“项目完工后立即归还、恢复原貌”。村民本着朴实本分的心态,通常便直接将土地交由施工单位使用,但现实中,部分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却拖延归还、弃置便道,这既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更涉嫌违法。那么,临时占用村民土地修建便道,项目结束后不归还究竟是否违法?村民又该如何维权?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纠纷时有发生,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往往面临两种救济路径的选择:一是按照征收补偿标准向征收部门申请行政补偿,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并据此申请国家赔偿。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在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后,因对结果不满意,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能否回头选择另一种方式,即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能否交叉运用?
近期,笔者参与办理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因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地人民政府遂以案涉房屋系危房为由,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强制拆危行为违法。在房屋征收拆迁实务中,征收主体以认定危房、强制拆除为由施压被征收人,迫使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补偿的情形并不鲜见。鉴于此,本文以北京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为依据,就危房的法律界定、危房认定与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予以详细阐释,以期明晰相关法律边界,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拆迁补偿从来不是“按面积一刀切”。真正拉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差距的,从来不是运气,而是对底层规则的无知、对隐形套路的懵懂,以及关键决策上的步步踏错。
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现状调查,是征地工作的核心前置环节,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的认定,更是保障被征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实践中,不少被征地群众因不了解征收场景下土地现状调查的法定程序、核心内容,在调查结果出现偏差时未能及时维权,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征地拆迁是推动城市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既能优化城市布局,也能让部分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但因其涉及利益主体多、项目规模大,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类纠纷,其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被征收人最常面临的困境之一。不少征收方会以“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划”为由,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此加快征收进度、降低征收成本。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事宜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便直接作出了补偿决定,甚至补偿款都已到账,这意味着什么? 您是否认为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了让步,亦或是您已取得初步胜利,甚至觉得可以开始动用已到账的补偿款了呢?另外,您是否觉得只要未协商一致,房屋就不会面临强制拆除?那么,您或许将面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的风险。
你是否了解农村修路征地的“四不准”原则呢?在农村修路征地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怎样才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呢?
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少被征收人秉持这样的观点:“我建了多少面积,就应补偿多少”“实际居住面积就是房屋面积”等。然而,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里,房屋征收面积的认定有着严格、明确的法定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宅基地征收拆迁纠纷日益凸显,“无证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以违法建筑为由予以拆除”成为争议焦点。
在农村生活中,宅基地与建房问题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多老百姓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不了解政策、流程或法律风险,导致申请受阻,甚至出现宅基地纠纷。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8年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又一次重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