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安律所实习律师
一.临时占地修便道,并非“想占就占” 很多村民觉得“临时占地”不过是暂时使用,应该没有正规手续,大家互相图个方便就行。但实际上,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有着明确规定,修建临时便道同样需要严守法律边界,否则就属于违法占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并非“无限期”,“借用”亦非“占有”。即便施工单位口头承诺“用完即还”,但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审批手续,仍属违法操作,村民有权予以拒绝。。
二.项目结束不归还,施工单位要担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项目结束不归还,施工单位需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并承担额外处罚: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施工单位需履行复垦义务;若拒不履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被责令缴纳复垦费,且可处以罚款。 3.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且面积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处罚。 大家切勿认为“临时占地”情节轻微、无法维权,施工单位就能逃避责任。近年来,自然资源部门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不少违法占地的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严肃处理,这正是明确的警示。
三、捍卫合法权益,避免2个误区 误区1:“临时占地不用签合同,口头承诺就行”——口头承诺往往难以举证,一旦施工单位反悔,村民维权难度将大幅增加。因此务必签订书面临时占地合同,明确约定归还时间、土地恢复标准及补偿金额等关键条款。 误区2:“施工单位说‘再用一段时间’,先忍一忍”——临时占地的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逾期不归还即属违法行为。拖延时间越长,土地破坏程度越重,村民遭受的损失也越大,一旦发现逾期,需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临时便道是项目建设的便利之举,而非侵害村民土地权益的借口。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临时占地义务,有权必有责!村民也需提高法律意识,守住自身土地权益,遇违法占地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每一块被临时占用的土地,都能在项目结束后如期回归原貌,还给村民一片可耕可种的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