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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多地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陆续届满,土地延包问题成为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民生议题。当前基层实践中,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争议性现象:二轮承包到期后,部分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合同到期、集体土地需要重新规划调整为由,单方面作出不再续包、统一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土地的决定,不少农户的合法承包权益受到冲击。部分村民因不了解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面对村集体的处置决定往往束手无策,甚至被迫交出长期耕种的土地。此类基层乱象,既违背国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核心政策,也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厘清承包到期后的续包规则、明确村集体的权限边界,对维护农民核心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村集体无权对农户家庭承包地单方面决定不再续包,到期拒续包、强行收回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自动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相应延长,该续包规则是法定强制性条款,并非村集体与农户的协商约定。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确立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基本原则,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筑牢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国家权威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要求,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严禁到期统一收回承包地、打乱重分,必须保障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稳定延续。这意味着,家庭联产承包模式下的口粮田、确权耕地,续包是农户的法定权利,是否续包无需村集体审批同意,村集体不具备单方终止承包关系、拒绝续包的法定权限。需要特别区分的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鱼塘、集体机动地等非家庭承包土地,不属于农户基本保障口粮田,合同到期后,村集体可依据合同约定和集体决策,决定不再续包、收回自主经营。
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法律严格限定了村集体可以依法调整、收回农户家庭承包地的情形,除土地依法征收外,仅存在极特殊的微调情形,且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法定条件,缺一不可。首先,调整事由仅限承包地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毁损,无法正常耕种;其次,必须经本村绝大多数村民提出调地诉求,具备民意基础;再次,需召开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最后,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除此之外,仅有两类合法收回情形:一是承包农户整户消亡,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承包权;二是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且自愿书面退出承包地。任何未满足法定条件、仅以承包到期为由的收回、不续包行为,均属无效行政处置行为。
律师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和生存保障,面对村集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农户切勿被动妥协,需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常中,农户要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合同、确权证书、耕种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一旦遭遇村集体到期拒续包、强行收回土地、打乱重分等侵权行为,首先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申请行政介入督促整改;若行政协调无果,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村集体处置行为无效,要求依法续包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土地法律师,依托专业力量厘清权责、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守住自身合法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