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2024年6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之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乡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可安律师再次的据理力争,2024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