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下文将为您解答,为何土地违法查处不能够转信访处理!
可安律师分析
一、土地违法查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必要时并处罚款。
由此可见,土地违法查处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替代性。当公民或法人提出查处申请时,本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而非单纯的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二、查处申请与信访事项存在本质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查处申请以《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基础。
信访事项则以《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为基础。
(2)法律效果不同:
针对查处申请,行政机关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立案查处、作出处罚决定),其结果通常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针对信访处理,行政机关无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仅对事实进行说明或对意见进行反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
(3)救济渠道不同:
查处申请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仅能通过信访复核程序主张异议。 三、行政机关“转信访”处理的法律问题
(1)实质性不作为:从第一点可知,行政机关虽作出信访意见书,但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的查处职责,属于实体上的“怠于履行”,即行政不作为。
(2)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查处申请进行处理,却转而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导致程序保障缺失:信访处理缺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衔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
可安律师提示
土地违法查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法定刚性和不可替代性。行政机关不能以“信访”为由规避履责,更不得以形式处理掩盖实体不作为。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定性为信访,等同于用低效的政治性渠道替代了应当行使的法定行政权力。
可安律师认为只有严格区分履责申请与信访事项,才能保障土地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
文章作者介绍 杨慧琳
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行政征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敏捷的办案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对待每一个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一视同仁、全力以赴,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