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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报告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关键,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何判断自己收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呢?可安律师为您指点迷津。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具体分析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评估机构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要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如果征收方没有通知我们被征收人就擅自选定了一个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必然是不合法的。
2.评估机构评估过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因此,如果您的评估报告作出前,并没有评估师进行实际查勘,也没有让您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那么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法保证是否与您房屋实际情况相符,没有事实依据。
3.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应超过1年,否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5.评估报告的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送达是征收补偿的重要程序,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要及时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否则您的异议权将无法保障。
以上就是判断评估报告合法性的关键几点,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至关重要,是保障征收补偿公平合理的关键,一定不能忽视。
文章作者介绍
贾立燕
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贾立燕律师,具有管理学与法学双重背景,从事法律行业以来,一直奔走在为老百姓维权的第一线,承办全国各地行政纠纷案件,专注于解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厂房和养殖场拆迁等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作为实战派律师,贾立燕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且严谨务实、认真负责,她坚持做有同理心的、老百姓信任的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