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一、牢记红线的底线思维
《办法》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这一规定具有广泛的约束性,无论是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景观工程,还是个人开展相关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打着“美化”旗号,实则侵占农田的非农化行为,《办法》予以了坚决否定。像“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随意堆放垃圾”等行为,看似是在进行环境美化,但本质上都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侵占,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从某种意义来讲,该项规定或许会成为强化打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刑事处罚力度的先声。
二、“非农化”“非粮化”的严格禁止
《办法》不仅强调耕地用途必须“农用为主”,更要求突出“粮用优先”。过去很多地区都存在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或耕地改作观光农业的情况,甚至存在改变耕地状态,仍同步领取耕地补助金的情况。随着本次新规的出台,这类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与处罚。
三、建立“储备区”进行耕地补划
《办法》的一大创新,是明确设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简单理解,就是国家提前准备一部分优质耕地,作为未来调整的“备用金”。当重大项目确需占用时,可以从储备区补划,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下降。
对此,对于广大老百而言,如果自家土地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或涉及补划,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土地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权范围,性质不变,不会随意被征走;二是在储备区未真正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之前,管理要求相对宽松,但一旦纳入红线,就必须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标准使用。
因此,农民朋友要关注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公告,及时了解地块用途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误用或违规。
四、动态调整与“优进劣出”机制
如上所述,既然有划补,那就意味着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逐步实现“优进劣出”。例如,退化耕地、坡度过大、不宜耕种的地块,可以调出红线范围;同时,优质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以被划入。
如果自家的地被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可能意味着地块性质及土地现状已经发生变化,那么该土地未来在流转、建设或使用上则可能存在更多的操作空间。
五、重大项目的有限例外
为了兼顾国家发展需要,《办法》规定,在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部分重大项目可以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例如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军事国防项目等。
在涉及矿产方面,《办法》允许在不造成耕地损毁的情况下,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但必须采取地下开采方式。对于架空电力、通信设施等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也允许沿田间道路等铺设,但要备案并不影响耕作。
文章作者介绍 杨慧琳
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行政征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敏捷的办案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对待每一个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一视同仁、全力以赴,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