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看上去“村民自愿、村里自治”,实质上却达到“把宅基地集中起来交给产业项目建设”的效果。于是,一个关键问题摆在农民面前:——村委会能不能靠“协商”就收走我的宅基地?
村委会与村民协商收回宅基地并进行安置的行为,并非绝对的违法,但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和条件要求,只要违背任何一条,收回行为即构成违法,农民有权拒绝,并可通过诉讼撤销。
必须坚持自愿和民主决议原则 宅基地的收回必须严格遵循 “自愿 + 民主决议” 的原则,任何变相强迫的行为都是被坚决禁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清晰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且,村民会议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且相关决定需获得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指出,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常见的违法情形。有些村委会在操作过程中,仅召开 “村两委会” 或者仅仅张贴一张公示,就当作完成了 “民主程序”,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还有些通过 “取消分红”“不给孩子盖章” 等方式对村民进行软胁迫,甚至对拒签户采取断水断电、渣土堵路、夜间骚扰等暴力逼签手段,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
村民若遭遇此类情况,应要求村委会出示《村民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结果》等文件,以核实民主程序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同时,对于任何胁迫行为,村民要及时报警,并妥善保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撤销已签协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补偿安置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补偿标准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法定征收水平,且必须坚决贯彻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应足额支付 。
在实际操作中,若村委会未足额支付补偿费用,或者未提供安置房就要求村民交钥匙搬迁,村民可拒绝搬迁,并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先获得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收回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 收回宅基地须符合法定收回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而且收回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需先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接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一般是县市区政府)批准。
律师建议
村委会与村民协商收回宅基地并进行安置,必须满足上述严格条件,每一个条件都是一道法律防线,守护着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老百姓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谨慎对待每一个协商环节和协议条款 ,必要时要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最大力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