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一、法律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户籍是基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可知,户籍是否在或是否曾经在集体经济组织,是认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前提。
2. 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关键: 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生产生活、是否参与相应权利义务活动(如参与村民自治)、是否享受过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权益,都是判断其是否与集体建立“稳定关系”的重要依据。
3. 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是认定成员资格的核心实质标准。即使当事人外出务工,只要其社会保障、家庭经济基础仍依赖于原集体土地,也不宜否定其成员资格。
4. 特殊情形:
(1)婚姻、生育等情形应依法予以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因结婚迁入户口的,应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成年人随父母迁回,且纳入土地承包证家庭的,也应获得成员资格。
(2)村民自治不能超越法律底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村集体无权通过民主程序剥夺成员的基本权益。
二、回迁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被承认,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注重证据收集: 首先,应当尽可能保留户籍迁移记录,即证明户籍是否在或是否曾经在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如果在本村曾有或者现有承包土地的,尽可能留存好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书。再次,如果在村里有宅基地、宅基地房屋的,尽可能收集好宅基地的审批文件,以及宅基地房屋修建的审批文件。若有实际居住事实,能够拿出保留的水电费缴纳等材料予以证明则佳。
2.在证据充实的情况下,理性协商: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已对成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在上述证据充实的情况下,可作为主张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
3.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村集体决议若明显违法,可先通过乡镇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若未能解决,应及时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会综合历史与现实因素作出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村民表决结果。
可安律师提示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既牵涉个体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和相关司法实践的积累,该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正愈发清晰:既要尊重村民自治,也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看户籍,更要看人与地之间真实而持续的联系。唯有如此,才能在变迁的时代中,既保住乡愁,也护住权益。 文章作者介绍
杨慧琳
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行政征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敏捷的办案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对待每一个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一视同仁、全力以赴,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