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本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带大家梳理耕地“征而不用”的法律规定,并介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村民可以采取的合法维权方式。
一、什么是耕地的“征而不用”?
耕地的征而不用是指征收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但用地单位长期不实际使用土地,造成闲置或荒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耕地“征而不用”,老百姓能否“自行恢复耕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的根本法律效果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一旦征地程序合法完成,补偿安置到位,被征地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性质就转变为国有土地。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用地单位(如企业、开发商等)。
这意味着,即便土地看上去荒芜闲置,其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已不再是原来的村集体,使用权人也不再是村民,而是国家以及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村民与这块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随着征收补偿的结束已然切断。
村民出于惜土之心和增加收入的初衷,自行复耕的行为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民事侵权责任:用地单位虽未及时开发,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擅自复耕行为可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侵犯。用地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在复耕中投入了种子、化肥等成本,一旦对方要求清理土地,这些投入则很难成功向对方主张。
(2)行政处罚风险:若该闲置土地已被纳入特定的城市规划或项目规划,擅自复耕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城市规划法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清除农作物,甚至可能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耕地“征而不用”,老百姓能做什么?
(1)信息核实:查验项目征地批复文件,保留好当年的征地补偿协议等文件,证明该土地已被征收及其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持续记录土地闲置荒芜的状态。
(2)反映诉求:在征收方两年内未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律师提示:面对“征而不用”的耕地资源,村民应保持理性,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从“有理”变为“侵权”。切忌擅自复耕,督促政府合规合法地推进土地资源处置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