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系到全国六十多万个行政村、数亿农村居民的自治生活。
(一)自治机制更完善,民主渠道更通畅 1.选举制度:在外务工但长期居住并参与村务工作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候选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并明确禁止黑恶势力及邪教人员参选。 2.议事协商制度: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委会还可组织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开展协商,协商结果要落实或提交会议表决。 3.村务公开制度:要求设立公开栏、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开村务,公开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确保村民知情权落地。
(二)明确村委会法人资格,责任与权力并重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为履行职能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这一变化使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也为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合同、集体财产、项目建设等事务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础。
(三)完善村务监督体系,推动廉洁自治 新法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且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督职务。同时,监督机构可列席会议并向乡镇一级政府反映违纪违法行为。这一制度的强化,旨在防止“村务一把手”现象,保障村务公开、公正运行。
(四)设立“工作保障”专章,制度支持更有力 修法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一章,确立了四方面制度支撑,这一系列规定,为基层减负赋能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村委会能“有钱办事、有人干事、有力管事”。
1.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村委会成员报酬标准并给予经费补助; 2.村集体经济收入应适当用于村务运转和公共事业; 3.政府委托村委会办事应承担相关经费; 4.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村级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治理与人员培训。
律师提示: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是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重大完善。对于村干部而言,应尽快学习新法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公开和监督制度;对于村民而言,要增强民主法治意识,依法行使表决、监督、建议等权利;对于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则应依法提供支持与协助,共同营造法治化、透明化的基层治理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当每一位农村居民都能知法、懂法、用法,村民自治的活力才能真正焕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