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安律所执业律师
在我国现行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中,“被征收人”具有明确法律界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特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意味着,从国家立法层面而言,房屋承租人并不属于被征收人范畴,不具备直接参与征收补偿程序、签订补偿协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现实中,承租人往往是房屋的实际使用方甚至经营方。征收过程中房屋被拆除,不仅会导致其使用权丧失,还可能引发装修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等实际损害。在此情形下,房屋征收拆迁往往与承租人存在密切利害关系,那么承租人不具备被征收人资格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属于被征收人 在多数普通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仅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并未取得房屋物权或用益物权。在征收行为中,此类承租人不具备被征收人资格,其因征收遭受的损失应通过民事合同关系向出租人主张,而非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因此,若承租人未产生装修实际损失,也未享有住房保障或房改政策,其与被征收房屋仅存在私法层面的租赁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特殊情形:承租人可“视同”被征收人 尽管承租人原则上不属于被征收人,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中,法院可认定其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进而赋予其部分补偿权利,甚至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存在装修添附或经营损失:
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不可拆除的装修,或依法将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征收行为导致其产生停产停业、设备搬迁、装修损失等,法院通常认为其与征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获得相应补偿。例如,(2020)最高法行申373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承租人因征收产生的停产停业和搬迁费用,应依据“谁有损失补偿给谁”原则获得合理补偿。
特定类型公房承租人:
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如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其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特征,部分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赋予其“类被征收人”地位。例如上海、武汉等地规定,此类承租人可在征收中选择购房或获得安置补偿,甚至享有80%-90%的补偿份额。
法律困境 尽管司法实践中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已有突破,但国家层面立法仍存在不足。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将承租人纳入补偿对象,导致其在征收程序中处于权利边缘化状态——无法参与评估、协商、签约等关键环节,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此外,由于多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征收补偿分配方式,承租人往往面临“两头落空”的困境:既不能向征收人直接主张权利,也难以从出租人处获得合理补偿。
律师建议 房屋征收中,承租人若遇合法权益受侵害,需及时收集经营记录、财产损失等证据,积极参与征收程序并主张权利。但征收法律关系复杂,补偿协商、诉讼等环节专业性较强,最关键的是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在权益维护中占据主动,实现“征收不损私权,维权有法可依”的目标。